我市保障住房确定三类家庭标准
发布部门: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07-01 15:54:43
 
       为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及时动态掌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今年我市对保障住房确定了三类标准。第一类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台州市区2010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533.4元。第二类是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这类对象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包括: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9061.2元;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5平方米(含16.5平方米)或2人以下(含2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第三类是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家庭。这类对象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包括: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5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