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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百分之一文化计划活动的通知 |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台政办发[2005]113号 关于实施百分之一文化计划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台州“文化大市"建设进程,加大对城市公共文化艺术事业的投入,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增强城市的凝聚力和辐射力,使我市的公共文化艺术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百分之一文化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百分之一文化计划”的定义及实施范围 “百分之一文化计划”,是指在项目建设投资总额中提取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纳入“百分之一文化计划”的投资项目包括: (一)所有政府性建设工程; (二)所有城市临街建设项目; (三)占地2公顷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 (四)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建筑(含各类办公楼、宾馆和商业建筑等); (五)居住小区(含单体高层住宅楼)。 二、“百分之一文化计划”的相关要求 (一)投资要求 用于投入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的资金要占到整个项目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所建设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必须是能使公众享受或者参与的场所或者项目,具体内容可参照《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参考目录》(见附件)。各项目主体投入到公共文化艺术设施的百分之一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共文化艺术设施、设备建设,公共艺术品的制作、采购、运输、安装和首年维护运行费用等。 (二)设计要求 各有关建设单位须根据其主体建筑物所处的位置、面积、环境、公众聚集的特点等要素,构思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形成对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类型和位置等的建设方案,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建设规划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在听取投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征求文化行政部门意见后,确定公共文化艺术设施规划和建设方案。 (三)建设要求 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的选址上,既可以考虑建在主体建筑物附近或内部,工厂前区或者临街等位置,也可以考虑拿出整体项目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以捐赠或冠名等形式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在建设过程中,投资单位要严格按照前期的规划设计标准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公共文化艺术设施的功能、面积、位置或减少投资额,要确保建设质量。 (四)管理要求 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成后,投资单位不仅拥有产权,而且还要肩负起维护与管理等工作。投资单位要根据所建公共文化艺术设施的功能,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落实专人负责该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工作。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艺术设施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作用,保证该公共文化艺术品和设施能使公众享受,不断丰富和充实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实施“百分之一文化计划"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设面向社会、服务公众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增强台州软实力、建设“文化大市”的需要,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着力构建“两个社会”的需要。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建设公共文化艺术设施的责任,有利于繁荣我市的文化艺术事业,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之举。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百分之一文化计划"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制定计划,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搞好试点,树立典型 由建设规划部门牵头,文化行政部门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百分之一文化计划"所涉及投资单位的基本情况。根据各投资主体规模、所处的位置、资金的来源等情况进行统筹规划,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政府性建设项目和新建住宅小区等项目中选择一批先进行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试点。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既要加强引导、做好服务,又要调动试点单位的积极性,争取把其建成全市“百分之一文化计划"的样板工程,经典工程,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并适时召开全市“百分之一文化计划”实施活动现场观摩会,学习先进,总结经验,以此来推动面上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时,将“百分之一文化计划”实施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经济社会事业责任制考核之中,以促进该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建设。 (三)加强协作,明确职责 “百分之一文化计划"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建设规划部门要把该计划列入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规划设计、选址、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筑设计、建设过程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加强指导;发改委要把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保障政府性建设项目的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经费的足额到位;国土等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参考目录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参考目录 一、政府性建设工程项目 1、城市雕塑 2、艺术品展示、陈列室(厅) 3、公共区域文化艺术设施 4、室内外健身场所(有器材) 5、美术书法创作室 6、露天表演舞台 7、图书室 8、电子阅览室 二、城市临街建设项目 l、城市雕塑 2、街头环艺小品 3、艺术画廊 4、街头艺术活动场所 三、公共建筑项目(含各类办公楼、宾馆和商业建筑等) 1、城市雕塑 2、艺术品展示、陈列室(厅) 3、公共区域文化艺术设施 4、室内外健身场所(有器材) 5、美术书法创作室 6、音乐欣赏室 7、艺术沙龙 8、公共文艺表演区 9、图书室 四、居住小区(含单体高层住宅楼) 1、城市雕塑 2、环艺小品 3、文化公园(有文体活动场所和器材) 4、小区艺术会馆 5、艺术沙龙 6、美术书法创作室 7、音乐欣赏室 8、图书室 9、电子阅览室 五、占地10公顷以上的工业企业项目 1、厂前区雕塑和环艺小品 2、厂前区艺术品展示区 3、职工文化活动室(有体育健身器材和文化娱乐设备) 4、职工文化俱乐部(有图书室或电子阅览室) 5、室外体育活动场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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