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七条 规划文本 本规划由文本、图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文本与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规划生效 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批准实施的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4-2020年)自行废止。
第一百六十九条 强制性条文 本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以下各款(详见文本划线部分),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对海湾生态敏感区、滩涂海域、水源保护区和城市发展预备地区等地域环境保护和规划管理的各条款。
(二)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包括:城市主干道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范围,给水和排水管网的布局;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设施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布局。
(四)城市防灾工程规划。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地质灾害保护等规定。
(五)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等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违责 对违反本规划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由台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