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心城市优先发展战略 应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提高中心城市的首位度,推进城市化。完善城市功能,强化中心城市金融、文化、教育、科技中心职能,增强对产业的综合服务功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要保持严肃性与相对稳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和补充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规划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建设的自觉性。
第一百六十四条 强化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必须由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到擅自下放规划管理权限。要增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活动中的综合协调职能,树立其组织与监督城市规划实施的法定主体地位。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及时做好后续规划编制工作 应抓紧编制分区规划、专业规划、重点地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依法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市建设中的法律地位。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实施“阳光规划” 建立规划公示公告制度,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减少规划实施中人为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