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境保护规划
第八十四条 环保目标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控制污染排放,使环境质量显著提高,自然生态得到有效保护,把台州市建设成为环境舒适的山水型生态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第八十五条 环保综合措施
(一)调整工业布局。旧城区应严格控制工业发展,逐步外迁有污染的企业和运输量大的企业。江口化工区为过渡工业用地,远期搬迁有污染的企业,逐步调整为综合用地。
(二)调整产业结构,限制发展污染较大的产业。外沙、岩头化工区应抓紧调整工业类别和产品结构,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废物拆解业应严格服从环保要求,近期步搬迁至滨海工业区。
(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八十六条 水环境保护规划
(一)水质目标。饮用水源保护区达到Ⅰ~Ⅲ类水质,其余水体分阶段提高水质,具体目标见表3。
(二)保护措施。加快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近期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远期达到80%以上,远景达到95%以上,尾水水质均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排放标准,尾水排海;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工业及其它有污染的项目。调整平原河网水流方向,在适当地方设置节制闸,使河网往复流变成单向流,减少污染沉积;提高水体置换率,增加生态用水,改善河网水质;禁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八十七条 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一)水质目标。海洋水体总体上达到一类水质标准,严格控制椒江口海洋生态环境。
(二)保护措施。远期所有污水要求达标排海,同时严格控制排海尾水总量。
第八十八条 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一)大气质量目标,详见表4。
表3 主要水系水质保护目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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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系 |
河段 |
主要功能 |
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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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
远期 |
远景 |
|
百里大河 |
椒北南渠以北 |
工业、农业 |
Ⅳ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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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北南渠以南 |
农业 |
Ⅴ |
Ⅴ |
Ⅳ |
|
永宁江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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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潭水库至三江口,含支流元洞溪、九溪 |
饮用、农业、工业 |
Ⅲ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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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下埭头以南河流包括西建河、永丰河、西南中泾、东南中泾等 |
工业、饮用、航运、景观 |
Ⅳ |
Ⅲ |
Ⅲ |
|
西江下埭头至西江闸 |
工业、景观、航运、饮用 |
Ⅳ |
Ⅲ |
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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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官河大南门三岔口至坝头闸 |
工业、航运、景观 |
Ⅳ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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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官河黄岩段小南门至山头泾闸 |
工业、航运、景观 |
Ⅳ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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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水系 |
东官河 |
工业、航运、景观 |
Ⅳ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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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河的天打岩至栅浦闸以及汇头金至东山后旺 |
饮用、工业、农业 |
Ⅳ |
Ⅳ |
Ⅳ |
|
东山后旺至黄岩境界(十字泾口) |
工业、农业 |
Ⅴ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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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河、八条河与九条河 |
航运、景观 |
Ⅴ |
Ⅴ |
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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葭沚泾、高闸浦、洪家场浦、鲍浦 |
工业、航运、景观 |
Ⅴ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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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条河在青龙浦以北段 |
航运、景观 |
Ⅴ |
Ⅴ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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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五条河在青龙浦以南段 |
工业、航运、景观、农业 |
Ⅴ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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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浦、青龙浦 |
工业、航运、景观 |
Ⅴ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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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山泾 |
工业、景观 |
Ⅳ |
Ⅳ |
Ⅳ |
|
南官河 |
工业、景观 |
Ⅳ |
Ⅳ |
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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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泾 |
工业、农业、航运 |
Ⅳ |
Ⅳ |
Ⅳ |
表4 各功能区大气质量保护目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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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 |
大气质量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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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 |
远期 |
远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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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绿心 |
Ⅰ |
Ⅰ |
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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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文化、商贸 |
Ⅱ |
Ⅱ |
Ⅰ-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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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区 |
Ⅱ |
Ⅱ |
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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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业区 |
Ⅱ |
Ⅱ |
Ⅱ |
(二)保护措施。近期台州电厂完成脱硫治理工程,脱硫率达到90%;调整能源结构,远期气化率达到90%,发展热电联供工程;严格控制汽车尾气排放;加大岩头、外沙、江口化工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第八十九条 声环境保护规划
(一)声环境目标,详见表5。
表5 分区声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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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适用区域 |
噪声标准值(分贝) |
达标率 |
|
近期 |
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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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类区 |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 |
50/40 |
9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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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区 |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 |
55/45 |
9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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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区 |
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
60/50 |
8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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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区 |
纯工业区 |
65/55 |
8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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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区 |
交通干线两侧 |
70/55 |
70% |
80% |
(二)规划措施。合理规划城市用地,噪声大的企业应远离居民区,且用绿化分隔;城市主干道两侧设立噪声隔离带;建立施工噪声申报制度,严格控制高噪声设备的使用时间;创建噪声达标示范区。
第九十条 环境卫生规划目标 在无害化基础上实行减量化、资源化。规划期末城市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资源化率达到40%。
第九十一条 生活垃圾与普通工业垃圾处理规划
(一)逐步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模式为有毒害垃圾、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有毒害垃圾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可回收垃圾进入废品回收网络。
(二)取消简易垃圾池、露天垃圾点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收集方式,以垃圾容器间和上门收集为主,并以集装箱垃圾收集站作为垃圾收集系统的主体设施。
(三)建设垃圾压缩中转站,商业、居住区按1500-2000米服务半径设置,工业区可适当提高。
(四)在滨海工业区规划市级垃圾处理中心,焚烧发电。处理中心建成前,椒江垃圾实行焚烧和卫生填埋处理,路桥垃圾在黄琅垃圾填埋场卫生填埋,黄岩建设卢岙里垃圾填埋场。
第九十二条 特种垃圾处理
(一)医疗废物处置。台州市域建设医疗垃圾焚烧中心两座,一座建于温岭,处理台州市南部地区医疗垃圾;另一座建于三门,处理台州市北部地区医疗垃圾。医疗垃圾采用专用容器收集,密闭车辆运输,集中焚烧处理。规划期末市区医疗垃圾焚烧率达到99%以上,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二)规划建设危险固废处理中心,处理规模为350吨/日,处理市区危险固废。
(三)水面垃圾。成立专业打捞队,配置打捞船。规划期末水上垃圾打捞率达到80%。
(四)建筑垃圾。建立相对固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受纳场,再辅以储运场。
第九十三条 公共厕所建设 结合旧城改造,在人流集中地段新增公厕;新区按4座/平方公里设置。新建公厕一般按二类标准,对外开放游览点、主要街道等采用一类标准,现有的三类公厕应逐步改造为一、二类公厕。
第九十四条 道路保洁 规划期末机动车道机扫率、洒水率均达到100%。
第九十五条 环卫管理体制
(一)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
(二)建立经营服务性管理体制,实行环卫管理与经营分离,环卫建设逐步实行产业化。
(三)加强环卫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