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建立起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分为三个层次:历史村镇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文物古迹与历史建筑保护。
(一) 章安古镇保护。以居住与旅游休闲功能为主,整体保护古镇依山面江、水贯全城的格局。以章安大道、前所大道为界,划分两级管治范围:古镇风貌控制区和城市风貌协调区。
(1)古镇风貌控制区。保留古镇“十”字结构、方形形制。在维护、修复、重建中应保持传统建筑的群体布局与建筑风格。
(2)城市风貌协调区。是保持古镇风貌和山水格局的重要地段。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与古镇传统风貌协调,延续回浦历史文化主轴,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留出绿地和开敞空间,形成城市轮廓线和视线通廊。
(二)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确定五个重要的历史文化街区:十里长街、章安古街、葭沚老街、北新椒街、桥上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传统风貌协调区两个级别。
(1)重点保护区。为保护文物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地段,包括历史街区内有代表性的传统民居建筑群、沿街风貌带、文物保护单位的绝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范围。严格控制区内建设,不得破坏传统的格局与风貌。
(2)传统风貌协调区。是为了保护和协调文物古迹及历史街区主要风貌的完好所必须控制的地段。区内建设活动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以延续历史街区的风貌,并与之取得过渡协调。
(三) 文物古迹与历史建筑保护
(1)文物古迹分类。现有文物古迹主要有四类: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石刻。文物保护单位详见附表3。
(2)文物古迹保护分级。分三个级别保护,即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此外,还有一批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即文物保护点。
(3)保护范围。分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两个级别,对有重要价值或对环境要求十分严格的文物古迹需另划定环境协调区为第三个等级。保护区,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在保护区之外,为保护文物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划定参照已经公布的保护名单中的规定,没有划定的应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和编制专项规划进行划定。
(4)文物遗存保护。文物遗存主要分布于章安古镇和沙埠镇,有汉晋古墓群遗址、古青铜冶炼场遗址、古砖瓷窑址以及沙埠青瓷窑址等。对于有科学考古价值的,应当依法进行勘察,划定地下文物遗存的保护区域。
第八十三条 旅游规划
(一)发展目标。将台州市区建成旅游、观光、度假、展览、会议、购物于一体的接待设施先进、服务水平一流、环境优美的国内旅游目的地。规划期内开发三大旅游区,建成三大旅游服务基地。
(二)旅游区规划。根据市区旅游资源的类型及地域组合特征,规划西、中、东三个不同特色的旅游区。西部旅游区,以发展生态观光旅游为主,景区(点)主要包括划岩山风景区、西部山地生态观光区、翠屏山摩崖石刻景区等,应加强水源涵养和水源水质保护,严格控制大型度假设施、居住点的建设;中部旅游区,主要发展生态休闲旅游、都市娱乐、产业旅游等,景区(点)主要包括绿心、鉴洋湖湿地保护区、南山风景区、九子山风景区等旅游景区和历史文化廊道、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工业区块旅游、商贸城旅游等;东部旅游区,以发展海岛旅游度假为主,主要包括大陈岛景区和一江山岛景区。
(三)旅游服务基地规划。建立以市区为核心的二级旅游服务区体系。第一级为综合接待中心—台州市区,服务半径覆盖整个市域及市区的中部旅游区;第二级为游客接待中心,包括大陈、北洋等城镇,分别服务于东部旅游区和西部旅游区,提供较为完善的旅游配套设施。